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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02章 人命官司 (第2/2页)
康、周小建不仅没有加以阻拦、劝解,反而伙同李顺金,对王小旭尽行辱骂,殴打。 王小旭失去理智,在争执中,动用了随身工具铁锹,造成李顺金受伤死亡。 王小旭被殴打致残,至今生活不能理。 期间围观人张某,钱某报案。 下面是仵作验尸记录:死者李顺金,系后脑勺部位遭受锋利物品切伤,损伤头脑而亡。 王小旭腰部被外力猛力撞击导致骨折,伤及经络,瘫痪在床。 原告讼师:李秉毫,琼州府人,外号“李铁嘴”。 被告讼师:蔡鼎,福建人,绰号“蔡公瑾”。 “咦?怎么这里还有个蔡鼎的?”徐铮情不自禁的嘀咕了声,“看来又是重名重姓的!” 徐铮摇摇头,继续往下看:第三造船厂向琼都物业提出经济赔偿要求,被琼都物业以和第三造船厂无直接业务往来和相关合作合同拒绝。 “原告李顺金委托讼师李秉毫提出诉讼,要求知州衙门严惩肇事凶手,并要求琼都物业给与一万两经济赔偿,赔偿内容包括:李顺金丧葬费,子女抚养费,妻子赡养费和第三造船厂合同违约金。” “我晕!”徐铮看完了卷宗,脑袋瓜子一个劲的发涨, “这都什么跟什么啊,全部都搅和在一起,乱七八糟的!” 徐铮一阵苦笑,看来还是自己惹的祸。 为了全面发展崖州乃至琼州府,徐铮照搬了后世很多东西。 比如说小区建设,物业管理,宣传法律(当然都是大明律和大诰),签订合同等等。 但是徐铮恰恰忽略了《大明律》和《大诰》,对于后世这种模式的约束力和管理力度。 一句话:要与时俱进。 生活方式改变了,你再用旧的条例开管理,肯定是要出事情的。 这个案子其实说繁不繁,但是相关责任主体的混淆不清,从而加大了审判难度。 “看来立法得跟上啊!”徐铮叹了口气,自己确实有点异想天开了! 如果这个案子依照《大明律》来判,王小旭最起码绞刑,甚至是斩首,并附带经济赔偿二十两银子或者十两;而孙康、周小建也逃脱不了干系,流放是最起码的。 要知道《大明律》里,对于斗殴伤人、故意杀人判决的都是重罪。 不像后世,有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死刑等。 王小旭虽然有罪,但是罪不至死,更何况也是受害者。 李顺金尽管有责任,但却丢了性命。 孙康和周小建必须严惩。 至于琼都物业和第三造船厂纯属无理取闹。 想要这样判理,就必须有法律依据,但是偏偏《大明律》和《大诰》却提供不了。 徐铮暗自揣摩了半天,决定把案子的最终判决押后。 给自己一个缓冲时间:增补《大明律》。 不过审理还得正常尽行。 “公子,人犯,证人,讼师全部都到了,你看是不是可以开庭审理了?”正想着,张礼真进来禀报到。 “好,开庭吧!”徐铮深深地做了几个深呼吸,说到。 心里却在计划到,一定要尽快把三权分开,否则一把手的担子太重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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